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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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充电站用设备集装箱采购招标(二)采购内容:充电站用设备集装箱框架采购,含运输及相关服务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格供应商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一)需提交的资料:1.公司三证等资质文件2.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时,下午1: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公司资质文件在深圳南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获取招标文件(也可凭有效资质文件在网上获取)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一)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9时00分,地点为深圳南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投标结果及公示本次投标结果将在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示 六、联系方式地址:深圳南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联系人:先生/女士联系电话:0755-26520500招标项目详细情况请下载招标商务文件查看...
发布时间: 201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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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南网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牵头部门,详细说明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建设的数量要求和范围要求以及具体政策方面包括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等,并提到了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充电设施的具体细则。   办法明确规定福建省电动汽车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汽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新规自6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   据了解,我省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政策按相关电价政策执行。其中,调整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谷时段延长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   省物价局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价格、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以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原文: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
发布时间: 2016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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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特区报   本月起我市小汽车增量指标由原来的普通小汽车与电动小汽车两类指标,调整为三类,分别为: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调整即是将原来的电动小汽车指标细分为纯电动小汽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两种指标。这两类车的指标原则上不受数量限制,按照“审核通过时间优先、申请报名时间优先”的原则配置,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后,即直接发放相应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申请方式与指标限额不变。   5月3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四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2016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了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发放的新政策,并宣布原来有关电动小汽车指标配置的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调整目的   鼓励纯电动小汽车上路   市交委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对纯电动车的支持力度。原来将纯电动车与混合动力车混合一起统称为电动小汽车,现在分开并将原适用于电动小汽车指标的鼓励措施,主要针对纯电动小汽车,其目的与意义显而易见。   配置数量   新能源车指标原则上不限数量   根据原《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电动小汽车每年暂定2万个指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但国务院去年要...
发布时间: 2016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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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全景网    中国石化周四在上证e互动平台表示,中国石化有计划利用公司的网点优势,实验性发展一部分充电站或换电池站,研究和探索充(换)电站经营模式。目前已建设完成一些试点充电站。
发布时间: 201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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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从福建省省物价局获悉,福建省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福建省省电动汽车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汽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新规自6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现摘录全文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6〕14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充电服务价格分为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价格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   二、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
发布时间: 201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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