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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亿元 五部委对“十三五”充电设施补贴政策征求意见
日期: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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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电动网

 

  12月16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奖励对象,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

 

  通知设定了新能源充电设施奖励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最高,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推广量3万辆,奖励标准9000万元,超出门槛部分奖励最高封顶1.2亿元。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7万辆,奖励标准1.26亿元,每增加辆,增加奖励资金万元,奖励资金最高封顶亿元。

 

  通知规定,2016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办法的将不得享受中央财政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励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随着新能源车市场放量,国内充换电站建设迎来密集扩容期,数量将逐年翻倍增长。同时,充电网络作为电动汽车推广的关键因素,在政策大力扶持和盈利模式逐步清晰的推动下,我国充换电设备迎来千亿市场空间。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服务和应用环境,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2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署实名)。

 

  附件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

 

  二、奖励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

 

  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系数见附表1)。

 

  2016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办法的将不得享受中央财政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三、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

(二)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励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表2。

 

  四、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面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交叉重叠支持同一项目。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各省(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对标准车进行折算,并提交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六、监督管理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奥特迅.jpg

 

  附表2:

 

  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    单位:辆、万元

 

附表2  奥特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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